三亚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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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作者:三亚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30 08:51:11

三亚商标注册商家们通常都需要通过设计、近似查询以及提交授权申请等数个流程,得到商标局下发的证书后,才算具有了商标权利。那么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在你提交商标申请的阶段时的审查,此时商标局主要检查你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到账等。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此时会审查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3、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业初创的时候,知道商标注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于是开始大量查阅资料,看了一圈发现,商标注册貌似很简单啊!但现实中商标注册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据国家商标局官网显示,去年某三季度,全国省市县商标申请总量为5335918件,注册件数为3234310件,商标注册的失败率高达40%,到底是哪些因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01商标盲查期   查询的数据在中国商标网内,但是已经注册成功还未录入的或者正在进行核准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中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申请的商标与盲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会被驳回。   

02商标不合格   《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若不小心使用了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有其他的不合规行为,也会被驳回。   

03商标异议   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会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的好处:   

1、省时省力省心   和代理机构签订协议之后,从查询、填报直到公告、注册、领证等都是代理公司的事了。申请人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其他的事情。   

2、专业性强,成功率高   有经验的代理机构,了解商标注册每一个阶段的关键成功要素,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合理且专业的建议。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准备的书件和资料等,代理机构都会帮助事先审查和补正,注册成功的可能性会更高。      

3、后续工作有保障   如果是代理公司负责商标申请,申请之后的材料都会邮寄到代理机构,再由代理机构的人邮递到申请人手上。这样就会避免因申请人的信息变动而影响文件的接收。  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导致失败的原因也不一样。这些繁杂的事情肯定会令非专业的你一个头两个大,最省事的方法其实就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注册的成功率。

对于每一家公司来讲,商标设计是商品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商品主要是通过良好的商标设计,才能让广大的消费朋友认可,商标设计可以是公司在行业中突出自己表达自己的一种方法,进而商标设计要非常的好。那广大朋友知道在设计标志的时候应要注意哪些?今天就由公司为您介绍商标设计的基本要素。  

1、行商标设计首先关注商标设计的醒目性,这是进行商标设计最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大家都知道,商标设计的目的是让某一商标在其所处的环境中能迅速的识别、引起大家的注目、关心和兴趣凑而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醒目性是进行商标设计的基本条件。  

2、标设计要符合行业的风格和特点,进行商标设计的时候,从每个角度来说都要更多的考虑到行业特点。不仅要与同行业同类标志有显着的区别,这也就要在表现形式上要有独特的个性,同时,造型设计要易于识别,易于记忆。色彩搭配上,需要提高明度,增加色相之间的对比,使标志更具有视觉冲击力。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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